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5年相识并按农村风俗举行婚礼,双方一直未到政府部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同居后,刚开始双方感情尚好,育有二女。近几年由于被告好逸恶劳,双方性格不和,因此经常发生争吵。2012年初,由于不堪忍受被告的打骂,原告带着两女儿到娘家生活,被告在原告娘家苦寻原告无果后,恼羞成怒的他竟然将小女儿拖到其父亲坟前用菜刀残忍地将女儿砍伤。后经该院刑庭以故意伤害罪判决被告有期徒刑六个月,被告在服刑期间原告一纸诉状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同居关系并抚养女儿。
一审法院认为,原、被告属于非法同居关系,原告起诉至法院同居关系自然解除,对于孩子的抚养权问题,因被告性情暴躁,给女儿造成过伤害,女儿跟随原告生活显然更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依据查明的事实该院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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