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1997年10月6日,被告涂某因做生意需要资金,向原告已故丈夫黄某借款102000元。被告出具了借据,借据载明:月利率为15‰,还款期限为1998年春节还2万元,1998年6月底还5万元,1998年底全部还清。2002年5月16日,被告偿还了100元。2009年1月13日,被告还款50元并书面承诺待其办理退休之年做还款安排。被告于2011年办理了退休手续,但至今仍欠原告借款,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102000元借款的诉求。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丈夫黄某与被告涂某因借款所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真实、合法、有效,被告涂某应承担偿还借款的义务。现黄某去世,作为债权人的配偶胡某主张被告偿还借款本金的请求,证据充分,理由成立,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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