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修水县出台《国家公职人员履职不作为和乱作为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国家公职人员履职不作为、乱作为,经查证属实的,将给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岗位调整、降职使用、辞职辞退和党纪政纪法纪处理。
该《办法》规定,九种不作为行为和利用职务或工作上的便利“吃、拿、卡、要”等行为,经查证属实的,按照“分级负责、归口管理”的原则,工作人员由本单位、本部门调查处理;科级干部由县纪委、监察、人事部门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报请县委、县政府作出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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